30甲男、乙女結婚後,育有未成年子女丙。甲、乙離婚後,對於丙之親權安排無法達成協議,此際應如何處理?
(A)由丙自行決定
(B)甲、乙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
(C)由親屬會議決定
(D)由法院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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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33), C(103), D(1388), E(0) #3460394

詳解 (共 4 筆)

#7157768
甲男、乙女結婚後,育有未成年子女丙。甲、乙離婚後,對於丙之親權安排無法達成協議,此際應如何處理?
(A) 由丙自行決定❌
未成年子女不能自行決定親權歸屬,但法院在酌定時會「斟酌子女之年齡及意願」(民法第1055條之1),作為判斷子女最佳利益的考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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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甲、乙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
法律並無此種決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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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由親屬會議決定❌
親屬會議在現行法中已非決定親權歸屬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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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由法院酌定✔️
夫妻協議不成,應由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原則酌定之。此敘述正確。

根據《民法》第1055條規定:

  1. 協議優先原則: 夫妻離婚時,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雙方協議之

  2. 法院酌定原則: 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3. 子女最佳利益原則: 法院為前項酌定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並得會同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專業人士調查。

在本題中,甲男、乙女離婚後,「對於丙之親權安排無法達成協議」,因此應進入法院酌定的程序。

民法 1055

1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2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3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4   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5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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