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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30 下列何種強制處分,司法警察機關必須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令狀?
(A)基於情況急迫,而逕行拘提在押中脫逃之犯人
(B)一般之搜索
(C)對已通緝被告之拘提
(D)以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


答案:B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娃娃醬 高二上 (2012/06/09)
第 128-1 條 偵查中檢察官認有搜索之必要者,除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項所定情形外, 應以書面記載前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核發搜 索票。 司.....看完整詳解
3F
Ellen Chen 大二下 (2013/03/27)
第 131 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 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 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 嫌疑人確實在內者。 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 。 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 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 前二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 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 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 第一項、第二項之搜索執行後未陳報該管法院或經法院撤銷者,審判時法 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
4F
已上榜,謝謝阿摩,謝謝摩友 大一上 (2017/11/06)
第 71-1 條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前項通知書,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其應記載事項,準用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
5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20/02/28)
(A)基於情況急迫,而逕行拘提在押中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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