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0 下列何種情形,法官於該管案件,無庸自行迴避?
(A)法官為被害人
(B)法官曾為告訴人之代理人
(C)法官曾為告發人
(D)法官曾執行司法警察官之職務


答案:B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娃娃醬 高二上 (2012/07/16)
第十七條(自行迴避事由)  推事於該管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推事為被害人者。  二、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三、推事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  四、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  五、推事曾為被.....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4F
米花 高二下 (2017/06/09)

告訴人通常是被害人

但也有可能不是被害人

例如:刑訴中232到235的規定

5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19/01/30)

(A)法官為被害人(X;須自行迴避)
(B)法官曾為告訴人之代理人(O;不須自行迴避。告訴人則須)
(C)法官曾為告發人(X;須自行廻避)
(D)法官曾執行司法警察官之職務(X;須自行迴避)

刑事訴訟法 第 17 條 (法官自行迴避之事由)
法官於該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法官為被害人者。
二、法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三、法官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
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
五、法官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六、法官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法官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
八、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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