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警察四等◆法學知識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0 下列關於我國民法物權編取得時效之規定,何者正確?
(A)所有權之取得時效不中斷
(B)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
(C)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
(D)對於他人已登記之不動產,無法因取得時效完成,而取得該不動產之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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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10
 【站僕】摩檸Morning:有沒有達人來解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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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enix 大二下 (2024/06/18):
(A) 所有權之取得時效不中斷
民法第771條
占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有權之取得時效中斷
一、變為不以所有之意思而占有。
二、變為非和平或非公然占有。
三、自行中止占有。
四、非基於自己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但依第九百四十九條或第九百六十二條規定,回復其占有者,不在此限。
依第七百六十七條規定起訴請求占有人返還占有物者,占有人之所有權取得時效亦因而中斷。
 
(B)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
民法第769條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C) 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
民法第768條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
 
(D) 對於他人已登記之不動產,無法因取得時效完成,而取得該不動產之所有權(正確)
釋字第 107 號:
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無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消滅時效 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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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appy501 博一下 (2024/06/19):

(D) 對於他人已登記之不動產,無法因取得時效完成,而取得該不動產之所有權

大法官解釋文107號:

    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無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A) 所有權之取得時效中斷

民法第 771

占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有權之取得時效中斷:

一、變為不以所有之意思而占有。

二、變為非和平或非公然占有。

三、自行中止占有。

四、非基於自己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但依第九百四十九條或第九百六十二條規定,回復其占有者,不在此限。

依第七百六十七條規定起訴請求占有人返還占有物者,占有人之所有權取得時效亦因而中斷。

 

B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民法769

C民法第 768-1

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其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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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冬 大二下 (2024/06/23):

動產所有權之時效取得

1. 占有之始惡意或有過失:
民法第768條之1有「占有之始惡意或有過失」之時效取得規定,體系解釋可知,同法第768條所規範者為占有之始惡意或有過失之動產時效取得。其他要件如下:
(1) 以所有意思占有他人之動產。
(2) 占有之始惡意或有過失。
(3) 和平、公然、繼續占有。
(4) 占有須達10年。
2. 占有之始善意且無過失:
(1) 以所有意思占有他人動產。
(2) 占有之始善意且無過失。
(3) 和平、公然、繼續占有。
(4) 占有須達5年,因其占有之始善意且無過失,故無須如同民法第768條占有時間達10年方有時效取得。

不動產所有權之時效取得

不動產所有權之時效取得,僅限對於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對有登記公示外觀之不動產,不得主張時效取得不動產所有權。
1. 占有之始惡意或有過失:(民法第769條
(1) 要件:
A. 以所有之意思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
B. 占有之始惡意或有過失。
C. 和平、公然、繼續占有。
D. 占有須達20年
(2) 效果:取得請求登記為所有權人之權利,而非直接取得所有權。
2. 占有之始善意且無過失:(民法第770條
(1) 要件:
A. 以所有之意思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
B. 占有之始善意且無過失。
C. 和平、公然、繼續占有。
D. 占有須達10年。
(2) 效果:取得請求登記為所有權人之權利,而非直接取得所有權。

所有權以外其他財產權之時效取得

準用前述之規定。對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然。(民法第77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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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超人 小五上 (2024/06/23):
下列關於我國民法物權編取得時效之規定,何者正確
(A) 所有權之取得時效不中斷
占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有權之取得時效中斷
一、變為不以所有之意思而占有。
二、變為非和平或非公然占有。
三、自行中止占有。
四、非基於自己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但依第九百四十九條或第九百六十二條規定,回復其占有者,不在此限。
依第七百六十七條規定起訴請求占有人返還占有物者,占有人之所有權取得時效亦因而中斷。
(B)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C) 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
 
(D) 對於他人已登記之不動產,無法因取得時效完成,而取得該不動產之所有權
 
關於時效取得,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時效取得為原始取得
(B) 不動產所有權之時效取得,限於他人未經登記之不動產
(C) 不動產之所有權之時效取得,當該占有人一完成時效取得之要件,立即取得不動產之所有權
(D) 占有人變為不以所有之意思而占有者,其所有權之取得時效中斷
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97年 - 97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法制:民法(純選擇)#4716
 
答案:C
 
31 關於所有權之時效取得,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時效取得為原始取得
(B) 不動產所有權之時效取得,限於他人未經登記之不動產
(C) 占有人變為不以所有之意思而占有者,其所有權之取得時效中斷
(D) 不論是動產或不動產之所有權之時效取得,當該占有人一完成時效取得之要件,立即取得動產或不動產之所有權
鐵路◆民法 -97年 - 97 鐵路特種考試_佐級_運輸營業:民法大意#9505
 
答案:D
 
17 關於不動產所有權取得時效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占有人須為完全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及無行為能力人則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理為之
(B) 占有人於占有之始須為善意並無過失,若係惡意占有則不得主張時效取得所有權
(C) 占有人所占有者須係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若已登記之不動產則不得主張時效取得所有權
(D) 時效完成後,此因非依法律行為所生之不動產物權變動,故占有人不待登記即當然取得所有權
民法 -108年 - 108 交通事業郵政升資考試_員級晉高員_業務類:民法#80216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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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下列關於我國民法物權編取得時效之規定,何者正確? (A)所有權之取得時效..-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