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0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有關期間之敘述,何者錯誤?
(A)被告提起上訴,其住、居所均不在法院所在地,計算該期間時,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
(B)非因過失,遲誤抗告期間,於其原因消滅後5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C)被告指定辯護人為送達代收人,因辯護人之過失遲誤上訴期間,被告得於其原因消滅後5日內,以書狀敘明向原審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D)計算上訴期間應自判決送達被告後起算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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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困難
最佳解!
免費享解 大三上 (2022/07/10)
速解:刑訴恢復原狀10日、民訴10日刑訴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看完整詳解
14F
Cian 研二下 (2023/05/30)

B修法了QQ......

刑訴第 67 條
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第 416 條
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下列處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處分已執行終結,受處分人亦得聲請,法院不得以已執行終結而無實益為由駁回:
一、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限制出海、搜索、扣押或扣押物發還、變價、擔保金、因鑑定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處所之處分、身體檢查、通訊監察及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第四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之處分。
第一項聲請期間為十日,自為處分之日起算,其為送達者,自送達後起算。
15F
陳瑋君 大二上 (2023/06/25)

(B)

第 67 條
1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現在刑事訴訟法回復原狀改成10日囉

(C)2.許用代理人之案件,代理人之過失,視為本人之過失。
16F

30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有關期間之敘述,何者錯誤? (A)被告提起上訴,其..-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