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7 條之規定,受僱者或求職者因受性騷擾而受有損害者,..-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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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宗泰 小一上 (2020/05/05)
30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7 條之規定,受僱者或求職者因受性騷擾而受有損害者,有關雇主之民事賠償責任, 下列何者正確?(A)只要雇主能證明其已遵行本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則雇主不負賠償責任 且對該事情之發生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者(B)縱使雇主已遵行該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但是損害仍然發生,雇主仍應與行為人負賠償責任 第 28 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之義務,受有損害者,雇主應負賠償責任。 第 13 條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C)雇主如能證明其已遵行本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且對該事情之發生已盡.....看完整詳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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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F ursula_tsai 已 高二下 (2023/11/13)
補充: 第 12 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本法所稱權勢性騷擾,指對於因僱用、求職或執行職務關係受自己指揮、監督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適用本法之規定: 一、受僱者於非工作時間,遭受所屬事業單位之同一人,為持續性性騷擾。 二、受僱者於非工...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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