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依據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證明書申請及核發作業要點,該證明書自發證之日起幾..-阿摩線上測驗
1F 印地安納瓊斯 大二上 (2014/11/20)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 本法第十一條所稱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指經政府立案,其負責人為 原住民,且原住民社員、會員、理監事、董監事及股東之人數,達百分之 八十以上,經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證明者。但原住民合作社 依本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認定之。 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申請前項證明,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二、負責人之戶籍謄本。 三、社員名簿、會員名冊、理監事或董監事名冊、股東名簿及其中具有原 住民身分者之戶籍謄本。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已連結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者,前項第二款 及第三款之戶籍謄本,得免附之。 第一項證明之有效期間為六個月。 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證明書申請及核發作業要點 ( 民國 103 年 04 月 18 日 修正) 一、本要點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訂 定之。 七、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證明書自發證之日起六個月內 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