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1.23修法理由:
一、依醫療法及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醫事人員業已包括臨床心理人員,爰酌修第一項文字。
家暴法第50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移民業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前項通報之方式及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應即行處理,並評估有無兒童及少年目睹家庭暴力之情事;必要時得自行或委請其他機關(構)、團體進行訪視、調查。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請之機關(構)或團體進行訪視、調查時,得請求警察機關、醫療(事)機構、學校、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被請求者應予配合。
30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醫事、社會工作、教育、警察或移民業務等人員,在執行職務..-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