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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教育法規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0 依照私立學校法之規定,校長出缺時,學校法人應於幾個月內另行遴選,依各該法律規定聘任之?
(A)三個月
(B)六個月
(C)五個月
(D)十個月


答案:B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踢公杯啊!!!! 高二下 (2014/04/17)
董、監出.....看完整詳解
2F
Pei-111上岸謝謝阿摩 大三下 (2014/10/22)
第42條(校長之遴聘)

  校長出缺時,學校法人應於六個月內另行遴選,依各該法律規定聘任之。 
  學校法人未依前項規定期限遴聘校長或遴聘之校長資格不符者,學校主管機關應命其於三個月內重新遴聘;屆期未完成遴聘或遴聘之校長仍資格不符時,學校主管機關得指派適當人員,於重新遴聘合格之校長就職前,暫代校長職務。
3F
皮諾丘 112&1 高一下 (2022/08/28)

私立學校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 42 條
校長出缺時,學校法人應於六個月內另行遴選,依各該法律規定聘任之。
學校法人未依前項規定期限遴聘校長或遴聘之校長資格不符者,學校主管機關應命其於三個月內重新遴聘;屆期未完成遴聘或遴聘之校長仍資格不符時,學校主管機關得指派適當人員,於重新遴聘合格之校長就職前,暫代校長職務。

30 依照私立學校法之規定,校長出缺時,學校法人應於幾個月內另行遴選,依各該法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