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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30 勞動基準法有關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雇主依同法第11條終止勞動契約者,如勞工繼續工作達3年以上者,應於30日前預告之
(B)勞工於預告期間內,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以另謀工作,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1日
(C)雇主依同法第11條終止勞動契約者,如未為預告,應給付勞工預告期間之工資
(D)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同法第16條之預告期間


答案:B
難度: 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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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g Muyin 高二下 (2011/12/18)
第   15    條 (勞工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 第   16    條 (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4F
cheser 大二上 (2011/12/20)

B-二日
5F
龜龜 高一上 (2012/12/08)


勞動基準法有關終止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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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勞動基準法有關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雇主依同..-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