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有關目前監察委員之任命與組成,下列何者錯誤?
(A)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B)監察委員總額為 29 人
(C)由各省市議會選舉之
(D)任期 6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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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9), B(110), C(7425), D(218), E(0) #682484
統計: A(309), B(110), C(7425), D(218), E(0) #682484
詳解 (共 2 筆)
#969275
|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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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日期: | 民國 94 年 06 月 10 日 |
| 第 7 條 |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 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 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 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 之規定停止適用。 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 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 九十八條之限制。 監察院對於監察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 七條第二項及前項之規定。 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憲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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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4502
(C) 由各省市議會選舉之:民國81年修憲後已改為總統提名、國大(後改為立法院)同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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