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根據團體協約法規定,下列何者不是團體協約之締結主體? (A)雇主(B)有..-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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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吳育銓 小二上 (2014/12/30)
團體協約之簽訂(一)生效 若締約當事人之資方,只有雇主一人,一經雇主或其代理人簽署,對雇主即生效力。
符合上述程序之一者,團體協約即對該團體生效。未依前項規定所簽訂之團體協約,於補行前項程序追認前,不生效力(第9條第2項)。 |
7F 吳育銓 小二上 (2014/12/30)
(二)備查制 團體協約簽訂後,只須由勞方當事人送主管機關備查,此並不影響其效力。但在一方當事人為公營事業、國防部所屬機關、政府機關、公立學校等,尚須經過核可,才生效力。 原則備查:團體協約簽訂後,勞方當事人應將團體協約送其主管機關備查;其變更或終止時,亦同(第10條第1項)。 例外核可:下列團體協約,應於簽訂前取得核可,未經核可者,無效:(第10條第2項)
團體協約雙方當事人應將團體協約公開揭示之,並備置一份供團體協約關係人隨時查閱(第11條)。 |
8F 吳育銓 小二上 (2014/12/30)
違反誠信協商原則進行裁決時程緩慢且效力未定,裁決機制堪虞。 假如勞資之一方違反新「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他方可以衣據新「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條第1項申請裁決,此一裁決程序可以分成3個階段:裁決申請受理前階段、裁決進行階段與裁決決定送法院審核後階段。 1、裁決申請受理前階段 勞方如果基於雇主違反新「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而申請裁決,如果中央裁決委員會決定不受理時,勞方得依新「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1條第3項於不受理決定書送達30日內,繕具訴願書向行政院提起訴願。如果訴願失敗,勞工可以在30天內再提起行政訴訟。 2、裁決進行階段 根據新「勞資爭議處理法」裁決從提出申請和受理,一直到經法院審核核定裁決決定書止,總共至少...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