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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0 民事訴訟當事人如因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上訴期間,依法得如何尋求救濟?
(A)逕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
(B)向原法院聲請延長期間
(C)向原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D)向原法院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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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困難
最佳解!
jeff340606 國一下 (2021/03/31)
第 164 條 當事人或代理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聲請回.....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11F
萬晉宏 大四上 (2023/07/24)

上訴期間為不變期間,得於遲誤不變期間原因消滅後10日內聲請回復原狀

12F
金桐儇轉跳躍我閉著眼 大一上 (2024/06/13)
個人見解~(๑・̑◡・̑๑)有錯歡迎糾正(ノД`)
民訴第164條第一項

當事人或代理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然後再看民訴第165條

民訴第165條第一項
因遲誤上訴或抗告期間而聲請回復原狀者,應以書狀向為裁判之原法院為之;遲誤其他期間者,向管轄該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之法院為之。
13F
吾寺 儻平郎 研一下 (2024/08/19)

民訴第 164 條 

當事人或代理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前項期間,不得伸長或縮短之。但得準用前項之規定,聲請回復原狀。 遲誤不變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聲請回復原狀。
刑訴第 67 條  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許用代理人之案件,代理人之過失,視為本人之過失。
行訴第 91 條  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一個月內,如該不變期間少於一個月者,於相等之日數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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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民事訴訟當事人如因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上訴期間,依法得如何尋求救濟?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