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甲、乙、丙三人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但未約定如何使用管理 A 地。於甲占有使用 A 地
全部之情形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以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於丁,未經乙與丙的同意,效力未定
(B)甲不得使用收益 A 地全部
(C)甲出租 A 地於庚,是處分行為,有效
(D)甲與戊締結 A 地之買賣契約,未經全體共有人同意,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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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 B(505), C(101), D(211), E(0) #2049317
統計: A(49), B(505), C(101), D(211), E(0) #2049317
詳解 (共 3 筆)
#4984267
(A)甲以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於丁,未經乙與丙的同意,效力未定
--民法819第一項: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故甲以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於丁,不須經乙與丙的同意。
(B)甲不得使用收益 A 地全部
--民法818: 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對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但若共有人逾越其應有部分之範圍使用收益時,其所受超過利益,仍為不當得利。(參55台上1949)
--本題未約定如何使用管理 A 地,則甲就不得使用收益 A 地全部。
(C)甲出租 A 地於庚,是處分行為,有效
--出租是債權行為。
(D)甲與戊締結 A 地之買賣契約,未經全體共有人同意,效力未定
--締結買賣契約是債權行為,不以處分權為必要,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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