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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30 甲乙婚後育有三子 ABC,共同經營一家工廠,一日甲與 A 前去香港洽談生意,回程時飛機漏油爆炸,甲與 A 同時遇難,無法證明何人先死。甲遺下 2000 萬元遺產,A 遺下 300 萬元遺產,請問以下敘述何者為真?
(A)甲死亡後,乙得繼承甲之遺產 500 萬元
(B)設 A 死亡後遺有一妻一女,則乙得繼承 A 之遺產 100 萬元
(C)設 A 死亡時未娶妻生子,則 B、C 各得繼承 100 萬元
(D)設 A 死亡後遺有一妻一女,則 B、C 無繼承權


答案:D
難度: 簡單
6F
高二下 (2015/11/26)
請問一下5樓

你文中的A選項中 指出AB為甲遺產的第三順位繼承人?
AB是甲的直系血親卑親屬 應該是第一順位吧??

求解??
7F
高二下 (2015/11/26)
我認為A選項-A死亡且未說明其有配偶或兒女,其應繼分應該歸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因此是2000萬除以3吧????

有錯請指正@@
8F
Eva Wang 高二下 (2017/04/24)

為何5樓說A、B是(第三順位繼承人)


第 1138 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nnnnnnnnnn

四、祖父母。


 甲乙婚後育有三子 ABC因是第一順位吧

(A)乙得繼承甲之遺產應與第一順位繼承人均分,A 死亡因與b.c均分

第 1144 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

    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

    ,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

    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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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甲乙婚後育有三子 ABC,共同經營一家工廠,一日甲與 A 前去香港洽談生意..-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