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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警察四等◆法學知識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0 甲出售A車與乙,乙交支票一紙作為給付,甲隨之將A車交付於乙,但未完成過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乙間買賣契約有效
(B)甲交付 A 車與乙,是屬處分行為
(C)乙交付支票與甲,是屬負擔行為
(D)乙已取得 A 車所有權


答案:C
難度: 困難
最佳解!
a_flower1007 國二上 (2014/07/08)
二者所簽訂之契約才是負擔處分~至於物之交.....看完整詳解
23F
祐祐(112消特已上榜,感 高三下 (2023/03/11)
(A)只要出於雙方合意,買賣契約就成立有效
(B)甲交付A車與乙給付支票都屬物權上的處分行為(把自己原來所有的物品交給他人)
(C)契約—負擔;物權—處分
(D)物權一經交付,即生效力。如題所述所有權已轉交與乙手上。
24F
@(司法警察正取) 大三上 (2023/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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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F
Ru 國三上 (2023/10/23)

法律行為的種類

1.負擔行為(債權行為)

  • 以發生債權關係為其內容的法律行為,其中一方會有給付義務,像是買賣契約
  • 採取「有因性」,也就是利益的移動必須要有法律上原因之必要(契約),否則會構成不當得利
  • 但負擔行為不以行為人對標的物有處分權為必要

2.處分行為(物權、準物權)

  • 指某種權力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法律行為,像是交付物所有權讓與(契約行為)、所有權拋棄(單獨行為)。
  • 採「獨立性」、「無因性」,也就是不會受到法律上原因無效、撤銷、解除而影響到處分行為的效力

 

30 甲出售A車與乙,乙交支票一紙作為給付,甲隨之將A車交付於乙,但未完成過戶。..-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