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0 關於公務員之懲戒與憲法人權保障,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認為:
(A)公務員之懲戒,與人權無關
(B)公務員懲戒標準,得由行政機關訂定
(C)懲戒處分與懲處處分在構成要件與效力上並無不同
(D)免職處分之訴訟確定前,得先令停職,但於訴訟確定後方得執行


答案:D
難度: 簡單
1F
ieanvoun 小六下 (2016/05/01)
懲戒:公務人員服務法。懲處:公務人員考績法。
2F
A 大四下 (2022/01/30)

491

復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八條規定,服務機關對於專案考績應予免職之人員,在處分 確定前得先行停職。受免職處分之公務人員既得依法提起行政爭訟,則免 職處分自應於確定後方得執行。相關法令應依本解釋意旨檢討改進,其與 本解釋不符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


第18條(年終考績與專案考績執行)


﹝1﹞年終辦理之考績結果,應自次年一月起執行;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及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自主管機關核定之日起執行。但考績應予免職人員,自確定之日起執行;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


30 關於公務員之懲戒與憲法人權保障,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認為: (A)公務員..-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