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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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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關於支票之記載事項,下列何種情況將導致票據無效?
(A)欠缺付款地之記載
(B)欠缺發票地之記載
(C)欠缺受款人之記載
(D)記載發票日後 1 個月付款
司法-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103 年 - 103-1 司法官、專技高考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律師: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18431
答案:
A
難度:
困難
0.396
討論
私人筆記( 0 )
1F
Samuel
高三下 (2015/08/06)
第125條(支票之應載事項)
支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支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付款人之商號。
四、
受款人
之姓名或商號。
五、無條件支付之委託。
六、
發票地
。
七、發票年、月、日。
八、
付款地
。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為發票地。
發票人得以自己或付款人為受款人,並得以自己為付款人。
因此,
付款地
為支票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檢舉
2F
祝各位考生上岸
大一上 (2021/08/22)
(D)記載發票日後 1 個月付款→僅該
記載無效
第 128 條
支票限於見票即付,有相反之記載者,其記載無效。 支票在票載發票日前,執票人不得為付款之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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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關於支票之記載事項,下列何種情況將導致票據無效? (A)欠缺付款地之記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