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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0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依法應保存多久?
(A)一個月
(B)三個月
(C)六個月
(D)五年


答案:D
難度: 非常簡單
5F
張洺慈 國三下 (2015/11/02)
勞動基準法-4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第30條(每日暨每週之工作時數)【相關罰則】§79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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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邱清泉 高二上 (2016/12/03)

工資清冊/出勤記錄.....應保存五年

勞工名卡......應保管至勞工離後五年

7F
GRACE 大三下 (2019/11/06)

名  稱:勞動基準法 

公布日期:民國 73 年 07 月 30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第 30 條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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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依法應保存多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