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原住民未經許可持有自製獵槍、魚槍,漁民未經許可持有自製魚槍,以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如何處理?
(A)特殊生活習慣,不予處罰
(B)處以罰鍰
(C)處以罰金
(D)處以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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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7), B(1512), C(196), D(42), E(0) #1291901

詳解 (共 3 筆)

#1348154
答案應該是b


第 20 條
 



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之獵槍、魚槍,或漁民未經許可 ,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之魚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處新臺幣二千元 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本條例有關刑罰之規定,不適用之。 原住民相互間或漁民相互間未經許可,販賣、轉讓、出租、出借或寄藏前 項獵槍或魚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亦同。 前二項之許可申請、條件、期限、廢止、檢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 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原住民單純僅犯未經 許可製造、運輸、持有及相互間販賣、轉讓、出租、出借或寄藏自製之獵 槍、魚槍之罪,受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仍得申請自製獵槍、魚 槍之許可。 主管機關應輔導原住民及漁民依法申請自製獵槍、魚槍。 第一項、第二項情形,於中央主管機關報經行政院核定辦理公告期間自動 報繳者,免除其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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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5065

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第 20 條

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獵槍、其主要組成零件或彈藥;或原住民、漁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魚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本條例有關刑罰之規定,不適用之。

原住民相互間或漁民相互間未經許可,販賣、轉讓、出租、出借或寄藏自製獵槍、其主要組成零件或彈藥、自製魚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本條例有關刑罰之規定,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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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8446
原本答案為A,B,C,D,修改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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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805072
未解鎖
原住民不論製造販賣或持有獵槍.....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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