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題法條已更新,答案應修正為(A) 任職滿六個月者原本舊法條 性平法第22條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原則上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 ,但 111.1月 公布修正法條,這本來是第22條,已被刪除了!!
30.以下撫育未滿三歲子女之受僱者,何者得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申請育嬰照顧..-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