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教育法】第3條
本法所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本法所稱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原住民族之一般教育,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劃辦理;原住民族之民族教育,由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規劃辦理,必要時,應會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之。
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設置原住民族一般教育專責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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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依「原住民族教育法」之規定,原住民族教育法所稱之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