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031條之1
Ⅰ下列財產為特有財產:
1.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
2.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
3.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
Ⅱ前項所定之特有財產,【適用關於分別財產制】之規定。
30.列何者不屬於共同財產制中之特有財產?(A)夫為工作之需要購入之電腦(B)妻..-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