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十六項
潛在汙染責任人:止因下列行為,致物染物累積於土壤或地下水,而造成土壤或地下水汙染之人:
1.排放、灌注、參透汙染物。
2.核准或同意於灌排系統及灌區集水區域內排放廢汙水。
30.排放、灌注、滲透污染物致污染物累積於地下水,而造成地下水污染之人,稱為__..-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