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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30.自民國 104 年 1 月 1 日起,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其獲 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稅額,屬依所得稅法第 66 條之 9 規定,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 實際繳納之稅額,應如何適用所得稅課稅規定?
(A)不得抵繳該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之應扣繳稅額
(B)可以計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C)得以該稅額全數抵繳該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之應扣繳稅額
(D)得以該稅額之半數抵繳該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之應扣繳稅額


答案:D
難度: 困難
最佳解!
張小娟 小一下 (2015/11/08)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的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取得公司、合作社分配的股利或盈餘總額所含被投資公司或合作社已繳納的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不得適用設算扣抵的規定。但因被投資公司或合作社的盈餘未分配者,依規定應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故其獲配股利總額.....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F
小朵朵 小六下 (2016/01/06)
這是那一條法規?
3F
CCY 大一下 (2017/08/28)

所得稅法

第 73-2 條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其獲配n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稅額,不適用第三條之一規定。但獲配股利總n額或盈餘總額所含稅額,其屬依第六十六條之九規定,加徵百分之十營利n事業所得稅部分實際繳納之稅額,得以該稅額之半數抵繳該股利淨額或盈n餘淨額之應扣繳稅額。

30.自民國 104 年 1 月 1 日起,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