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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1.民法 2.行政程序法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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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處分機關告知救濟期間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自處分書送達後幾年 內聲明不服,仍得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A) 1 年內
(B) 2 年內
(C) 3 年內
(D) 5 年內
國營事業◆1.民法 2.行政程序法
-
102 年 - 102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政風:2.行政程序法#15155
答案:
A
難度:
非常簡單
0.813
討論
私人筆記( 0 )
最佳解!
anita huang
國三上 (2014/04/09)
行程第98條處分機關告知救濟期間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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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97141346
國二下 (2015/09/23)
這麼短,才1年!
第 98 條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該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通知 送達之翌日起算法定期間。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較法定期間為長者,處分機關雖以通知更正,如 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信賴原告知之救濟期間,致無法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救 濟,而於原告知之期間內為之者,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 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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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處分機關告知救濟期間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自處分書送達..-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