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0 條 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十日內完納。 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者,得准許其於三個月內分期完納。但遲誤一期不繳納者,以遲誤當期之到期日為餘額之完納期限。
302.社會秩序維護法之罰鍰,如被處罰人因經濟狀況不能及時完納時,目前應依下列那..-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