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夏普林Shaplin認為在兩個人乃至更多教師的合作下,擔任同一群組學生的全..-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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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哈哈哈 高三下 (2014/02/13)
「協同教學之父」之稱的J. T. Shaplin定義協同教學為:「一種教學組織的型式,包括教職員和他們所擔任教學的兒童或學生,在兩個人乃至於更多教師的合作之下,負責擔任同一群組學生的全部教學或其主要部分」 Rich(1988)定義協同教學為:「一種教學安排,打破每一位教師,包括兩位或更多教師,為一群二到五個傳統班級規模的學生,合作計劃、教學和評鑑」 Oja & Smulyan(1989)定義協同教學為:「包括數個領域之教學,通常由二個或二個以上教師共同組成一個教學群,結合了個人專長及潛能,共同計畫、共同做決定及共同行動」 美國北內華達州寫作方案教師與研究者團體(The Northern Nevada Writing Project Teacher-Researcher Group)定義協同教學為:「兩位或更多教師集合在一起,為了一個共同的目的—幫助促進他們的教學和學生的學習」 於Buckley(1999)則更詳細的定義協同教學為:「一群有目的的、例常的、及合作性的工作之教師,協助一群學生學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