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旨 扼要敘述,概括「簽」之整個目的與擬辦,不分項,1段完成。(2)說明 對案情之來源、經過與有關法規或前案,以及處理方法之分析等,作簡要之敘述,並視需要分項條列。(3)擬辦 為「簽」之重點所在,應針對案情,提出具體處理意見,或解決問題之方案。意見較多時分項條列。(4)備註 「簽」之各段應截然劃分,「說明」一段不提擬辦意見,「擬辦」一段不重複「說明」。
47.依文書處理手冊規定,有關「簽」之撰擬,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簽應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