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7法院對於有爭執的事件,勸諭兩造,杜息紛爭,成立一種合意,以避免訴訟之程序稱..-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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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喬治小肥肥貓 研一上 (2017/09/27)
調解與和解的差別? 調解是在於訴訟繫屬前。所謂的「訴訟繫屬」,就是向法院遞起訴狀的時間之後,到言詞辯論終結時,也就是民事訴訟的整個過程。簡言之,調解是訴訟還沒開始,當事人若要調解就要開始進行,除非是強制調解的情形,不需當事人同意,法院就會依職權命其進行強制調解。 而和解是指於訴訟繫屬發生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77條:「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得為之。第三人經法院之許可,得參加和解。法院認為必要時,亦得通知第三人參加。」 *而關於調解有420條之1:「第一審訴訟繫屬中,得經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前項情形,訴訟程序停止進行。調解成立時,訴訟終結。調解不成立時,訴訟程序繼續進行...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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