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甲、乙育有丙,丁、戊育有庚。丙、庚結婚後,生下辛。辛成年後與癸結婚,未有子嗣,辛即死亡。辛生前以遺贈將所有財產捐贈予慈善機構。下列關於特留分之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之特留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B)丙之特留分,為遺產四分之一
(C)庚之特留分,為遺產八分之一
(D)癸之特留分,為遺產八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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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 B(479), C(742), D(104), E(0) #3460395
統計: A(36), B(479), C(742), D(104), E(0) #3460395
詳解 (共 5 筆)
#6486252
配偶1/2、父母共1/2。父丙有1/4,母庚有1/4,再乘以特留分1/2=1/8
A、B為配偶,A有父母甲和乙,A死亡時無子女,則A之遺產由B、甲、乙共同繼承,B之應繼分為遺產的二分之一,其特留分為遺產的四分之一,甲乙的應繼分各為遺產的四分之一,則甲乙的特留分為遺產的八分之一。
A、B為配偶,A有父母甲和乙,A死亡時無子女,則A之遺產由B、甲、乙共同繼承,B之應繼分為遺產的二分之一,其特留分為遺產的四分之一,甲乙的應繼分各為遺產的四分之一,則甲乙的特留分為遺產的八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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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7824
甲、乙育有丙,丁、戊育有庚。丙、庚結婚後,生下辛。辛成年後與癸結婚,未有子嗣,辛即死亡。辛生前以遺贈將所有財產捐贈予慈善機構。下列關於特留分之敘述,何者正確?
(A) 甲之特留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甲非繼承人,無特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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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丙之特留分,為遺產四分之一❌
應為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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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庚之特留分,為遺產八分之一✔️
1. 確定繼承人順序(民法第1138條)辛無子女,依繼承順序:
因此,丙、庚為第二順位繼承人。 2. 應繼分計算(民法第1144條)
3. 特留分計算(民法第12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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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1223 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
(D) 癸之特留分,為遺產八分之一❌
應為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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