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3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為之。但出生登記至遲
應於六十日內為之。
前項戶籍登記之申請逾期者,戶政事務所仍應受理。
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
31 下列何者不是可以免經催告程序,且可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戶籍登記?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