額外補充:
土地法
第89條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對於管轄區內之私有空地及荒地,得劃定區域,規定期限,強制依法使用。
前項私有荒地,逾期不使用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照申報地價收買之。
31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閒置不用之農業用地,經加徵荒地稅滿3 年,仍不使用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