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
第 33 條
結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但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以前(包括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當日)結婚,或其結婚已生效者,得以
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31 依戶籍法第33 條規定,於何時以前結婚者,結婚登記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