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5 條 教師平時考核獎懲結果之報核程序、期限,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及另予成績考核結果,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分別列冊報主管機關核定。
【已刪除】31 依據「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之規定,各校教師成績考核結果,..-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