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法 (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修正 )
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
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四.五;
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應優先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中央政府為均衡地方身心障礙教育之發展,
應補助地方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之人事及業務經費;
其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定之。
(C)中央政府為均衡地方身心障礙教育之發展,應補助地方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之人事及業務經費
特殊教育法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C) 中央政府為均衡地方身心障礙教育之發展,得視需要應補助地方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之人事及業務經費 第 9 條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四點五(A);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B)。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應優先辦理身心障礙教育。(D)中央政府為均衡地方身心障礙教育之發展,應補助地方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之人事及業務經費(C);其補助之項目、核算基準、申請與審查程序、停止撥款、扣減當年度或下年度補助款、執行考核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定之。
31 依照特殊教育法之規定,有關特殊教育預算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各..-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