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公告】頁面上方功能列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舊用戶可再切回舊版。 前往查看

一般警察四等/鐵路員級◆行政法概要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1 依行政罰法第 36 條之規定,下列何者得為行政機關扣留之標的?
(A)限於犯罪所得始得扣留
(B)限於犯罪工具始得扣留
(C)限於違禁物始得扣留
(D)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物即得扣留之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Jennifer-真兒 國二上 (2015/07/04)
行政罰法第 36 條 Ⅰ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物,得扣留之。 Ⅱ前項可為證據之物之扣留範.....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9F
我愛阿摩,阿摩愛我 研二下 (2019/04/21)

犯罪所得、犯罪工具、違禁物得扣留。證據除非為了查證或保全證據,以此為限

10F
芹(公職社工師已上榜) 大二下 (2021/04/05)
比較~ 行政罰法

第 36 條

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物,得扣留之。
前項可為證據之物之扣留範圍及期間,以供檢查、檢驗、鑑定或其他為保全證據之目的所必要者為限。

第 37 條

對於應扣留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要求其提出或交付;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交付或抗拒扣留者,得用強制力扣留之。

第 40 條

扣留物於案件終結前無留存之必要,或案件為不予處罰或未為沒入之裁處者,應發還之;其經依前條規定拍賣或變賣而保管其價金或毀棄者,發還或償還其價金。但應沒入或為調查他案應留存者,不在此限。
扣留物之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者,應公告之;自公告之日起滿6個月,無人申請發還者,以其物歸屬公庫。


行政執行法...
查看完整內容
11F
@(司法警察正取) 大三上 (2022/05/22)
似刑訴法扣押
628a52a8dc1e6.jpg#s-654,348

31 依行政罰法第 36 條之規定,下列何者得為行政機關扣留之標的? (A)限..-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