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試題詳解

試卷:103年 - 103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勞工行政: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18364 |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3年 - 103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勞工行政: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18364

年份:103年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31 根據團體協約法規定,勞方有 2 個以上之工會,或資方有 2 個以上之雇主團體提出團體協約之協商,他方要 求推選協商代表而無法產生協商代表時,應如何處理?
(A)依會員人數比例分配產生
(B)由所有會員投票產生
(C)由主管機關交付仲裁
(D)延期協商
正確答案:登入後查看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36036
未解鎖
名  稱:團體協約法  修正日期:民國 ...
(共 58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