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對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有異議者,應於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並以一次為限。 依前項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應負擔百分之四十之相關作業費用;其異議成立者,應退還之。 逾期申請第一項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其相關作業費用,應自行負擔。
31 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身心障礙者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應負擔多少比..-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