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五等/佐級◆稅務法規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1 營利事業依公司法規定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所含之當年度已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何時自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中減除?
(A)提列日
(B)接獲股東會開會通知日
(C)年度決算日
(D)不必減除


答案:A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idu3051 國一上 (2016/11/22)
依公司法或其他法令規定,提列之法定盈餘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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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happyandsad 國二下 (2017/04/18)

所得稅法(民國 105 年 07 月 27 日)
第 66-4 條  營利事業下列各款金額,應自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中減除
一、分配屬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依第六十六條之六規定之稅額扣抵比率計算之金額。
二、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結算申報應納中華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減少之稅額。
三、依公司法或其他法令規定,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公積金、公益金或特別盈餘公積所含之當年度已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四、依公司章程規定,分派董監事職工之紅利所含之當年度已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五、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項目及金額。
營利事業有前項各款情形者,其自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減除之日期如下:
一、前項第一款規定之情形,為分配日。
二、前項第二款規定之情形,為核定退稅通知書送達日。
三、前項第三款規定之情形,為提列日
四、前項第四款規定之情形,為分派日。
五、前項第五款規定之情形,由財政部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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