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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1 甲簽發一張支票予乙,並由付款人保付,後因乙遺失該保付支票,請問下列何者為正確?
(A)乙得為止付之通知,並得為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之聲請
(B)乙不得為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之聲請,但得為止付之通知
(C)乙不得為止付之通知,但得為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之聲請
(D)乙不得為止付之通知,亦不得為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之聲請


答案:C
難度: 困難
1F
品頤 大一下 (2021/07/31)
參票據法第138條第四項,排除適用第18條規定,故A、B選項錯誤
而138條第四項未排除同法第19條之適用,乙仍得為公示催告、除權判決
2F
祝各位考生上岸 大一上 (2021/08/08)
付款人於支票上記載照付或保付或其他同義字樣並簽名後,其付款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 付款人於支票上已為前項之記載時,發票人及背書人免除其責任。 付款人不得為存款額外或信用契約所約定數目以外之保付,違反者應科以罰鍰。但罰鍰不得超過支票金額。 依第一項規定,經付款人保付之支票,不適用第十八條、第一百三十條及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
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止付之通知。但應於提出止付通知後五日內,向付款人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
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其經到期之票據,聲請人得提供擔保,請求票據金額之支付;不能提供擔保時,得請求將票據金額依法提存。其尚未到期之 票據,聲請人得提供擔保,請求給與新票據。

31 甲簽發一張支票予乙,並由付款人保付,後因乙遺失該保付支票,請問下列何者為正..-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