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下列何種危險物,於製造、處置之工作場所,不得使其接觸促進其分解的物質?
(A)易燃液體
(B)爆炸性物質
(C)著火性物質
(D)氧化性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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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 B(101), C(37), D(940), E(0) #2402802

詳解 (共 2 筆)

#4178930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184-全國法規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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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4 條

雇主對於危險物製造、處置之工作場所,為防止爆炸、火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爆炸性物質,應遠離煙火、或有發火源之虞之物,並不得加熱、摩擦、衝擊。

二、著火性物質,應遠離煙火、或有發火源之虞之物,並不得加熱、摩擦或衝擊或使其接觸促進氧化之物質或水。

三、氧化性物質,不得使其接觸促進其分解之物質,並不得予以加熱、摩擦或撞擊。(109-31)

四、易燃液體,應遠離煙火或有發火源之虞之物,未經許可不得灌注、蒸發或加熱。

五、除製造、處置必需之用料外,不得任意放置危險物。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84-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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