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法 第 9 條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一、免除職務。二、撤職。(A)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四、休職。五、降級。(B)六、減俸。七、罰款。八、記過。(C)九、申誡。前項第三款之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第一項第七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告誡通常用於調解糾紛、青少年懲處,公務員是申誡。
31.下列何者不是公務員懲戒法所規定的懲戒處分? (A)撤職 (B)降級 (C..-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