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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試)警大◆道路交通法規題庫下載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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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選題
31. 交通勤務警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案件時,下列哪些違規案件,其到案之日期距舉發日為三十日?
(A) 以科學儀器照相取締騎乘機車未依規定戴安全帽之案件
(B) 駕駛人不在場之違規停車案件
(C) 未依號誌指示行駛,記明車號經多日後,始查明車主告發之案件
(D) 當場舉發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在道路上停放待售或承修車輛之案件
(E) 嚴重違規之自行車舉發案件


答案:D,E
難度: 困難

10
 【站僕】摩檸Morning:有沒有達人來解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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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U阿CPU 大二下 (2022/03/10):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15條


﹝1﹞填製通知單,應到案日期應距舉發日三十日。但下列案件,其應到案之日期距舉發日為四十五日:
  一、逕行舉發。
  二、職權舉發。
  三、肇事舉發。
  四、民眾檢舉舉發。
  五、受處分人非該當場被查獲之駕駛人或行為人。

﹝2﹞前項通知單應載明受通知人收受通知單時應到案日期不足三十日或已逾應到案日期者,得於送達生效日後三十日內到案。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10條


﹝1﹞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對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稽查,應認真執行;其有不服稽查而逃逸之人、車,得追蹤稽查之。
﹝2﹞前項稽查,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舉發方式如下:
  一、當場舉發:違反本條例行為經攔停之舉發
  二、逕行舉發:依本條例第七條之二規定之舉發。
  三、職權舉發: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之舉發。
  四、肇事舉發: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原因或肇事責任不明,經分析研判或鑑定後,確認有違反本條例行為之舉發。
  五、民眾檢舉舉發:就民眾依本條例第七條之一規定檢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查證屬實之舉發。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7條之2(逕行舉發與例外)


﹝1﹞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
  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
  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證檢舉。
  六、行經收費之道路,不依規定繳費。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2﹞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屬應經定期檢定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其取得違規證據資料之地點或路段,應定期於網站公布。但汽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有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三項之行為。
  二、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九十二條第二項之行為。
  三、違規超車。
  四、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五、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六、未依規定轉彎及變換車道。
  七、未保持安全距離。
  八、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或槽化線。
  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十、有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項、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九十二條第七項第六款之行為。
﹝3﹞對於前項第九款之取締執法路段,在一般道路應於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前,在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應於三百公尺至一千公尺前,設置測速取締標誌。
﹝4﹞載重貨車行駛於設有地磅站之道路,不依規定過磅或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總聯結車重量,得採用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逕行舉發。
﹝5﹞第一項、第四項逕行舉發,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或其指定之主要駕駛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但租賃期一年以上之租賃業汽車,經租賃業者申請,得以租用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A、B、C選項均屬逕行舉發,到案日期係為45日,非為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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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複選題31.交通勤務警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案件時,下列哪些違規案件,其到案之日..-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