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有關傳染病防治法中強制隔離措施,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強制隔離與刑事處罰雖本質不同,但因都拘束人身自由,應踐行相同程序保障
(B)疫情防治貴在迅速採行正確措施,應由主管機關決定施行必要的強制隔離處置
(C)主管機關作成必要強制隔離處置,應依行政執行法及其他法律所規定程序為之
(D)不服主管機關令遷入指定處所之強制隔離處分者,得依行政爭訟程序訴求救濟
(E)該法未就強制隔離期間予以規範及非由法院決定施行強制隔離處置,係屬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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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69), B(2642), C(1023), D(2609), E(2294) #2309065
統計: A(669), B(2642), C(1023), D(2609), E(2294) #2309065
詳解 (共 5 筆)
#5756579
強制隔離既以保障人民生命與身體健康為目的,而與刑事處罰之本質不同,已如前述,故其所須踐行之正當法律程序,自毋須與刑事處罰之限制被告人身自由所須踐行之程序相類。強制隔離與其他防疫之決定,應由專業主管機關基於醫療與公共衛生之知識,通過嚴謹之組織程序,衡酌傳染病疫情之嚴重性及其他各種情況,作成客觀之決定,以確保其正確性,與必須由中立、公正第三者之法院就是否拘禁加以審問作成決定之情形有別。且疫情之防治貴在迅速採行正確之措施,方得以克竟其功。
另就法制面而言,該管主管機關作成前述處分時,亦應依行政程序法及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相關程序而為之。受令遷入指定之處所強制隔離者如不服該管主管機關之處分,仍得依行政爭訟程序訴求救濟。是系爭規定之強制隔離處置雖非由法院決定,與憲法第八條正當法律程序保障人民身體自由之意旨尚無違背。(J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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