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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31.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審理政黨之違憲與解散事宜,屬於下列何者的職權?
(A)行政法院
(B)憲法法庭
(C)最高法院
(D)大法官會議


答案:B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vicky 高三上 (2015/05/15)
憲法法庭:1.審理總統、副總統.....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F
米花 高二下 (2017/06/21)

1. 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2. 大法官會議: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3F
張懷安 大三上 (2020/11/20)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參考資料:

1. 《中華民國憲法》,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00001

2.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民國 94 年 06 月 10 日。(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00002) 

4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3/02/15)

(0820116 全文修正)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 2 條

司法院大法官,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司法院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案件;並組成憲法法庭,合議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案件。

 

理由

配合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並參考立法院函頒之「立法慣用語詞」修正之。

 

(1071218 全文修正)

憲法訴訟法

第 1 條

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依本法之規定審理下列案件:

一、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二、機關爭議案件。

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四、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五、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六、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其聲請程序應依其性質,分別適用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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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審理政黨之違憲與解散事宜,屬於下列何者的職..-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