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國中小教師聘任期限,經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需要經過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多少比率的審查通過後,才得以長期聘任?
(A)1/2
(B)2/3
(C)3/4
(D)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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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5), B(2213), C(77), D(30), E(0) #113279

詳解 (共 7 筆)

#292070
歸納一下教評會決議標準如下~
● 一般決議:1/2以上出席且1/2以上同意
● 教師長聘:全體2/3以上同意
● 教師解聘:2/3以上出席且1/2以上同意(針對下述之6.8款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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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教師得予以解聘:
1.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
2.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3.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4.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5.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6.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7.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8.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
(除了第6.8款需要開會決議以外,其他都可以直接say goodby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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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573
教師法第十三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為二年,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其聘期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統一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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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949

不是2/3出席 1/2通過嗎?

如何辦別是2/3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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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587
題目問的是"審查"的人數比例,而不是"投贊成"的人數比例。
出席就是去審查的,但出席不一定要投票或投贊成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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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776
所以並沒有「全體2/3以上出席,且出席者1/2以上審查通過」這回事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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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525
我覺得應該是1/3,因為要有全體委員2/3以上出席,且出席者1/2以上通過,所以2/3*1/2經約分之後=1/3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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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821
那是違法要審議解聘才要過半通過
續聘沒那麼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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