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已辦理報停牌照之車輛經查獲違規使用道路者,車輛所有人應以自用車費額補繳(A)自報停之次日起至最後一次違規日止(B)自報停之日起至最後一次違規前一日止(C)自報停之日起至最後一次違規日止(D)自報停之次日起至最後一次違規前一日止之汽車燃料使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