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投遞 或 不符合規定寄遞之郵件原寄郵局招領揭示一個月,屆期無人領取者,為無著郵件。無著郵件有價值能變賣 :交寄日起滿三年無人認領者,即變賣之有價值能變賣容易腐敗 :先行變賣,並將價款保存至郵件交寄日起滿三年為止。無價值: 交寄日起屆滿查詢期限一個月後銷燬之。無價值 容易腐敗 :郵局隨時銷燬之。
31.無法投遞或依規定不予寄遞而不能退還寄件人之郵件,應由原寄郵局招領若干期間,..-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