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以公司、行號名義申領自用小貨車牌照者,申請幾付以下,經公路監理機關核有需..-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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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謝旻 小一上 (2016/06/15)
一、申請三付以下自用小貨車牌照者,經公路監理機關核有需要,得免審查營業額發給牌照。 二、申領自用小貨車第四付牌照者,應提供最近二個月營業額之稅單或最近一年營業額稅單平均計算,每滿新臺幣五十萬元,准予發給牌照一付(稅單提具正本)。但同時申領自用大貨車牌照者,其營業額應與其領用之第二付以上自用大貨車牌照一併計算。 三、汽車買賣業辦理自用小貨車過戶登記者,無需審查營業額。 四、新成立之公司、行號尚無法取得最近二個月營業證明或原公司、行號計畫擴充業務,其最近二個月營業額無法達到規定標準者,為適應需要申請自用小貨車多輛者,應檢具證明(如登記資本額、增資證明、新攬工程或業務合約書或營運計畫書等)並敘明理由,經公路監理機關查核屬實後,核發牌照。 |